劉明:可持續發展為什么要求法治經濟
- 發布時間:2023-01-30 09:59:19
- 來源:中宏網
2012年,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總抓手,成為國家治理領域一場深刻而又系統的革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法治經濟。改革開放在中國造就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跡;但是,一系列新的挑戰,例如改革動力減弱、市場空間不足、資源環境約束、社會矛盾凸顯、國際形勢復雜等等,顯示中國經濟已經無可避免地進入了轉型時期。中國經濟是將陷入“中等國家陷阱”,還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經濟,正是破解這一世紀難題的關鍵答案。
一、法治經濟與改革動力
法治化的權利保障,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造、創新的動力。對此,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保護產權、維護契約”;進而言之,依法保障更廣泛的公民權利,包括“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
其中,“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決定》提出“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產權的明晰與保護不僅包括有形的“物權”,更包括“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三十多年后,運動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對所有有形的和無形的權益在法律上給予全方位的保護,使市場主體通過誠實勞動和銳意創新,能夠真正獲得、切實擁有、自由處分在“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下應得的所有權益,這才是市場主體創業、創造、創新的不竭動力。
二、法治經濟與穩定預期
成熟的經濟管理者總是善于管理預期;更積極、更穩定的市場預期,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長期性、戰略性要素,特別是資本要素的投入。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市場預期的形成并不僅僅源自經濟領域。依法治國首次被確定為中共中央全會的主題,這在黨的歷史上本身就具有開創性和里程碑意義。《決定》開宗明義:“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這就進一步明確和深化了黨對自身發展以及國家發展“歷史方位”的認識,是更廣、更深刻意義上的市場預期。
在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后,快餐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確定的法治框架、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方位開放市場的預期,才可能吸引中國、乃至全球的要素資源進行長期性、戰略性的投入,從而為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提供新的源泉。全會結束后,一系列對內對外開放市場的改革舉措接踵推出,涉及包括金融在內的多個領域,為各類資本平等參與市場競爭進一步打開了大門,也在市場主體中,特別是資本市場上得到了積極的回應。
三、法治經濟與統一市場
法治經濟有利于打破對市場經濟活力人為的分割與束縛。在原有的利益格局和體制機制下,中國經濟的發展空間已經日顯局促。依法治國一個核心的經濟學內涵,就是要盡快形成“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的全國性統一大市場。這樣的統一市場法制完備、政令統一、施政暢通,市場主體人人平等。普天之下,莫非法治之土;率土之濱,莫非法治之民。
其中,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及其法律化對統一市場的分割、對市場空間的抑制,是當前必須集中解決的突出痼疾。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決定》同時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在司法體制改革領域,一個突出的亮點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中國已經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紀元,割據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歷史上,資本主義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與君主專制政治取代封建領主政治的進程相伴而行。今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強大依托,通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打破阻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形成、發展的一切藩籬與束縛,堪稱歷史創舉。
四、法治經濟與產業升級
三中全會提出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得到法治保障。
市場配置資源首先意味著資源及其使用權具有稀缺性、有限性;其次是確認資源及其使用權具有產權性質,相應地應當并且可以進行市場定價和市場交易;通過確權、定價、交易等一系列市場活動,資源及其使用權將向效率和效益更高、因而更能承擔相應成本和代價的產業和部門流動;如果這種流動導致經濟結構出現質的、革命性的變化,這就是產業升級。
在這一看似簡單的道理上達成共識并付諸實踐,卻遠非易事。尤其是對一些不那么有形化的環境資源及其使用權,例如大氣污染排放權等等,如何確權、定價、交易,其認識更是經歷了漫長的過程、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等等“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在這個領域邁出了關鍵性的步伐。
最直接的,這意味著中國將用更嚴格的法律制度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從而保護、形成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生態環境。
更深遠的意義則在于,在中國傳統產業開發空間日益縮小、邊際成本呈加速度遞增、邊際效益呈加速度遞減的背景下,粗放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實現資源及其使用權從傳統產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流動,已經成為中國經濟輸不起的關鍵戰役。
因此,《決定》重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絕不僅僅是一個整治、保護環境的政治宣示,而是在以法治的方式倒逼、促進、推動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從而實現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戰略目標。這是“后起飛時代”中國經濟的主題,也將為中國經濟持續增長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和舞臺。
五、法治經濟與交易成本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標志著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若干開創性的執政理念在中央決策和法律意志的層面得到進一步確立:
一是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也即要求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現象,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二是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也即要求“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決糾正亂作為現象。
三是“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也即要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而且“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三大執政理念的本質和核心是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和公開化。當什么是“必須為”、什么是“不可為”通過“權力清單”處于陽光之下,“必須為”的職責怎么為、“不可為”的事項是否真的“沒有為”得到全程管理和相應的監督,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才能受到抑制直至堅決消除,政府的行政成本才能大幅度降低,行政效益和效率才能大幅度提升。
交易成本既存在于一定的市場關系之中,也存在于一定的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之中。發展中經濟體的現代化實踐表明:在經濟起飛階段,大進大出、高代價、高利潤的增長模式可能成為常態,市場對交易成本的敏感度可能較低;當經濟完成起飛之后,質量型、效益型、精細化的增長模式將成為新常態,市場對交易成本的敏感度上升。
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要求中國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升級版,負重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
六、法治經濟與社會脫困
可持續發展不是簡單、孤立的環境問題、資源問題、金融問題,甚或更廣意義的經濟問題,而是涉及社會與政治諸領域、國內與國際諸方面、內生與外生諸因素的系統工程。在極端的情形下,戰爭、自然災害、特重大公共事件等等,同樣可以影響甚至阻斷某一經濟體的持續發展和現代化進程。
從新興經濟體現代化的實踐來看,在跨越最初的起飛階段之后,大多數經濟體并未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步入發達經濟體的行列。其表象也并不僅僅是結構調整緩慢、增長動力不足、發展長期停滯、環境與金融體系崩潰等等,進而也往往是伴隨著政治腐敗盛行、社會不平等和社會沖突加劇、政治危機不斷等現象。所有這些現象互為因果、相互關聯、相互推動,形成下行螺旋,此即所謂“中等國家陷阱”。
跨越“中等國家陷阱”、化解起飛階段高速發展過程中積聚的矛盾,同樣需要用法治去規范各類經濟活動、調節經濟活動中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這包括:“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等。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現代信息傳播的不斷普及、加速,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覺醒和強化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在這樣大的時代背景下,野蠻式的增長已經不可持續。只有按照全會精神,在建設和發展中進一步增強尊重和保障權利的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才能為中國經濟再上臺階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避免像許多新興經濟體那樣社會沖突與社會危機加劇,跌入遲滯、中斷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陷阱”。
10年回眸,中國共產黨人正在迎接世紀性的挑戰、解決全球性的課題、創造世界性的經驗。
(作者系瞭望周刊社副總編輯;有關內容曾載《國際金融危機與可持續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