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市場化手段穩定金融市場
- 發布時間:2022-04-18 08:46:50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德國資本市場也出現較大波動。為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金融市場流動性不足問題,德國政府于當年頒布了《金融市場穩定基金法》《金融市場穩定基金法執行條例》以及《加速和簡化在危機狀態下通過金融穩定基金收購金融企業股份法》三部法案,合稱《金融市場穩定法》。
在《金融市場穩定法》框架下,德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FMS)于2008年10月17日獲批成立。該基金設計總額為4800億歐元,其中65%由聯邦政府出資,剩余35%由各聯邦州承擔。德國聯邦政府成立了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由總理府、財政部、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經濟與能源部、各聯邦州代表及德國聯邦銀行的代表組成。該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基金的運行,并由財政部最終決定相關措施。
該基金原計劃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截至2009年底,該基金向德國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及擔保等共計4000億歐元。出于更長遠考慮,德國政府將該基金的運行時間延長,直到歐盟統一的銀行清算機制將其取代。此后德國聯邦金融市場穩定管理局繼續負責管理該基金,后于2018年1月并入德國金融署。
德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救助。金融機構在接受該基金救助時,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支付一定利息。德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收購金融機構的資產。這種操作使該機制不會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從而確保度過危機后該機制能夠快速有效地退出金融市場。
二是有選擇地對金融機構實施救助。該基金運營初期,德國經濟專家委員會就曾指出,金融市場穩定基金應當著眼于通過救助機制建立一個可持續且面向未來的穩定金融體系。因此該機制只參與救助那些具有成功業務模式的金融機構,這樣就可以通過市場選擇淘汰一部分不適應未來金融行業發展的機構。
三是通過多種方式發揮穩定金融市場的作用。德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可以對處于危險狀態的金融機構債務提供擔保,進行資本結構調整和從處于危險狀態的金融機構購買資產權益,參與金融機構注資或收購股份,還可以設立清算機構接收特定金融機構的風險資產。這種手段上的多樣性能夠更好地應對金融機構面臨的不同問題,提供更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